中华人民共和国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一九一一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遗存。 第三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审批工作。 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单位、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在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单位和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本条例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提供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辨认、鉴定。 第七条 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应当以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为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勘探或者发掘。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后实施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活动范围涉及港务监督部门管辖水域的,必须报请港务监督部门核准,由港务监督部门核准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考古、潜水、航行等规程,确保人员和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的安全;防止水体的环境污染,保护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生物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不受损害;保护水面、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的一切设施;不得妨碍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军事训练以及其他正常的水面、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作业活动。 第十条 保护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オンライン カジノ 日本 語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