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纠纷一案评析
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一案是本小组在诊所最早接到的案子之一,又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最认真严肃的态度加以对待。
、案件的回顾大致如下:3月15日左右,当事人王雅婷找到诊所,和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简单地介绍了她和吴多镇感情破裂的婚姻现状,同时委托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帮她代理离婚诉讼。经组员三人一致同意后,大家决定代理这个案子。
王雅婷本人和吴多镇经自由恋爱结婚,恋爱时王尚不足20周岁。但据王所述,二人感情在婚前已出现不和谐的迹象,只是因为后来王不慎怀孕,考虑到孩子的未来而选择结婚。在王雅婷届满20岁(法定婚龄)之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5个月后生下一子,目前孩子尚不足2周岁。自结婚至今,两人感情一直不合,吴多镇及其父母经常对王雅婷时有打骂,吴本人经常夜不归宿,并且还有参与赌博和出轨的迹象;王经常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且无论是工作还是失业后,都未曾对家里的生活负担任何费用,王不得已在孩子出世后不久就到美裕公司担任售货员一职,以承担家用。王于5个月前和吴争吵中再次带孩子离家,并且至今未归,吴在此期间并未有任何联系王和孩子的举动。
听完王的陈述后,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依据婚姻纠纷较为特殊的属性,首先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上对王说明了法律上所规定的离婚的后果,以及离婚后可能对王和孩子带来的各方面影响。这一说明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仅是出于夫妻感情暂时性的、可调和的矛盾而要求离婚,而王和吴已育有一子,无论是从孩子的未来成长,还是从其他社会影响方面来说,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并不希望一开始就主张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相反更愿意看到劝和不劝离的效果。但是王本人的态度极为坚决,并且在进一步的阐述中让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相信了她与吴某的感情确实已属无可挽回之状态。而在王的积极要求和愿望之下,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同意担任她的诉讼代理人,并在当天下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决定由组员党冲和宋欣怡二人作为代理人出庭。王基于对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的充分信任,在委托书上选择了特殊授权一项,而这个小细节属于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随后将在这份报告里加以特别说明的另一个内容。
决定帮王雅婷代理离婚诉讼之后,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小组三人分工合作,力求能够在一审中便达到当事人的诉求。王雅婷本人只要求和吴多镇离婚,并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其原话是:只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连抚养费也可以不再要求。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将案件的材料补充、深化之后,归纳出了其他的要点:其一、王和吴在婚后居住的房子属于吴多镇父母名下财产,而二人基本无积蓄。这就说明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代理的离婚案基本不涉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分割的内容。其二,吴虽对王时有打骂,但基本上只属于夫妻间感情不合的吵闹范畴,并未有给王造成严重身体创伤的证据,而如果要提起精神损失补偿的话,则需要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则不可能令法院信服。而离婚案中,此项证据的搜集是十分有难度的,基本上只能靠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较强的证据来证明,法院是否会采信尚成问题。其三,王要求和吴离婚的问题,根据现行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的规定,只需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属破裂,则已经满足离婚的条件。那么根据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对婚姻法条例的研究之后。认为现有的材料是可以权衡的,既可以证明二人已经感情破裂,但如果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在庭上阐述不够有力,搜集证据不够充分,则一审法院也有可能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目的,由于法律对离婚规定的特殊性,而判决一审不准予离婚。其四,是关于王提出的抚养权问题。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认为,本方当事人对于要求抚养权还是相对具有优势的,因为依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年龄尚不足2周岁以下的儿童,原则上应随母亲一方生活。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对这个问题所需要做的,一是必须能够争取到双方离婚的判决,二是需要充分证明王雅婷对孩子有抚养能力。只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取得抚养权应当不成问题。
综合这四方面的讨论之后,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三人认为这个案子的事实实际上相对清楚,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地搜集二人感情确属破裂情形的证据,争取能够达到当事人要求离婚的目的,然后争取孩子抚养权;同时可以适当地提请一下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是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根据王雅婷的诉求草拟了起诉状,除离婚和抚养权之外,增加了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两项诉求。
3月21日,当事人和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小组共同来到龙华区法院,向立案庭提交了起诉状(正本副本各一)、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和结婚证原件之后,龙华法院作出了受理此案的决定,并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一并交予了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
在进一步准备案件的过程中,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方面遇到了障碍。王本人并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体上受到创伤的医院证明,而知晓争执内情的邻居等,无一愿意出面作证。虽然是在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的意料之中,但却也着实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在离婚方面,多次主动沟通之后,吴多镇仍然拒绝和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进行任何沟通和交流,于是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放弃了双方协议离婚的
可能性。但在离婚的证据搜集方面,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得到了极其有利的证明,即吴多镇本人曾手书一份离婚协议书,上面表明他和王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挽回可能,而孩子由王抚养,他不承担任何抚育费用,并有亲笔签名。这份协议书不仅对双方的感情破裂是个有力的证据,也对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争取抚养权有极大作用。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了解到吴自失业后尚未有稳定工作,而王雅婷的所在单位十分配合,给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及其他证明单据。王的父母也表示支持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的工作,如有需要出庭作证的可能,愿意全力配合。
3月26日,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收到了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在4月18日。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在开庭之前的最后工作,即是和王雅婷共同准备了一份当事人陈述,以便更好地在庭上支持我方的观点。
开庭当天,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首先向法院宣读了起诉状,说明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对方当事人也到庭参加了庭审,并且在答辩状中也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最
后独任审判员建议双方进行协商。法院支持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关于离婚以及抚养权的诉求,并且就抚养费金额的问题征询了我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将抚养费定在每月140元的数额。最后本案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判决王雅婷和吴多镇离婚,其子归王雅婷抚养,吴多镇承担每月14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但是我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当庭制
作并发给了调解书。
这个案子是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组所接到的第一个开庭的案子,结果是基本令人满意的。但在实践和程序中,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仍有不足之处。比如,就是在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选择“特殊授权”其实是不甚合理的,因为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无法对当事人的人身权等权利进行代理,这属于基本的法律常识,却被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疏忽掉了。后来被法院的工作人员指了出来,有些惭愧。还有在离婚证据的搜集上,虽然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已经尽力,却因为经验不足而仍有缺憾。遊雅堂 入金ボーナス也希望通过对这次实践案件的归纳和评析,能够增添自身的经验,在未来的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绩。